云南一女老板雇佣三人非法私运300多条香烟到贵阳贩卖云南香烟,3人在贵阳火车站出站口被铁路民警和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11月4日,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该女老板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据了解,这是贵阳铁路公安处办理并移送起诉的首起非法经营案。 今年1月10日上午9时40分许,贵阳火车站派出所民警会同贵阳市观山湖区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在贵阳站出站口查获张某等3名携带大量香烟的人员,查扣芙蓉王、贵烟等多品名香烟347条云南香烟,价值人民币元。 烟草执法人员经查证,张某等3人携带的香烟是一刘姓女老板提供,并雇佣他们带到贵阳交给买家的。因3人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按规定,烟草专卖局于今年5月将此案移送贵阳铁路公安处立案侦查。 贵铁警方查明,现年50岁的刘某是云南宣威人。2015年,她曾因非法经营罪被云南省盐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今年1月9日,刘某通过电话雇佣张某等3人为其携带香烟前往贵阳贩卖,每人每天给100元的报酬,并为他们购买了宣威到贵阳的火车票。1月10日凌晨2点过,刘某在云南宣威火车站把用行李箱和背包装裹的347条香烟交给张某等3人,并让其儿媳撒某带领3人一同乘坐当日宣威到贵阳的K636次列车,准备到贵阳后将香烟交给买家再把货款带回。不料在贵阳站出站口,张某等3人即被查获。 审讯中,刘某对其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非法经营为目的,雇佣他人携带多个品名香烟300多条前往贵阳贩卖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根据刑法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贵阳铁路公安处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对刘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于今年9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11月4日,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认定刘某犯非法经营罪,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一审当庭作出如前宣判;其他相关人员由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据了解,按照国家法律和相关管理规定,烟草属于国家专卖品,销售香烟必须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异地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无证运输、贩卖的,将视涉案金额和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罚。 郭红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曾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