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一男子爱人为了防止香烟被盗,私自将445条价值21万元的苏烟放在车后备箱。男子驾车外出被烟草局查获香烟一手货源,没收全部苏烟。其认为合法财产为啥没收,将烟草局告上法庭不服起诉。 该男子是王某,与爱人一起经营烟酒店,经常会购进大量香烟进行售卖。 前几天又有950条香烟购进,爱人把其中一半放店里出售,另一半担心被盗私自放在车的后备箱里,也没有跟王某说一声。事发当日下午,王某驾车外,路上遇到警察例行检查交通安全情况。王某也没在意,规规矩矩接受了安全检查。在例行检查中,民警发现了王某车后备箱里存放的大量香烟。这时,王某也反应过来,这是自己爱人做的好事,便立马向警察说明,自己是开烟酒店的,这些烟是从正规渠道进来的,是合法的。听完后,警察说烟草是国家专卖,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个人未经准许不准运输,但他们无法判断这些香烟是否合法,需要主管部门核实。之后,警察通知了当地烟草局。 烟草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后,认定王某未取得烟草准运证而运输烟草,已经违反烟草法规定,便扣留了王某香烟,待进一步调查。调查完毕后,烟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了王某445条苏烟,其价值21万元。看着一下子被没收20多万的烟,王某无法承受如此巨大的损失,直接将烟草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处罚,返还香烟。王某起诉的理由是,其车内的烟草是正规渠道购买的,属于合法财产,公民合法财产法律应予保护。并且,这些烟草放在车内是防止自家店被盗,因为以前有过一次店被盗的情况。后经过一审,二审,均驳回王某诉求。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怎么看呢? 1、有网友表示,个人携带一些香烟出行也没事啊,这个王某怎么就被罚了呢?烟草专卖法规定,未经准许个人最多能够携带50条香烟。如果要运输香烟,需要取得烟草准运证,才能运输烟草。如果王某只是在车内携带了少于50条香烟,就不违反规定了。但是其作为烟酒店的经营者香烟一手货源,应当明知未取得烟草准运证而私自运输445条香烟的,属于违法行为。王某称其不知道爱人将烟放在后备箱内,只是口头上的辩解,但是没有证据证实。另外,王某的爱人所提供的证言,与王某有亲属关系,不能排除二人串供的可能性,其爱人证言的证明力较弱。虽然其主观上辩解,但无证据证实,王某运输烟草的行为是违法的。 2、王某的香烟合法渠道购买的,是合法财产,为什么会被没收呢?国家对于烟草等这些特殊行业需要严格管控,买卖和运输都要遵守严格的管理规定,如果要跨县市运输烟草,必须先取得烟草准运证。否则就是违法运输,承担行政处罚。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运输烟草未限定烟草所有人,换句话说就是不管谁运输烟草,都需要烟草准运证。根据烟草专卖法相关规定,非法运输的烟草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王某开着载有445条价值21万元的香烟出门在外,已经超过规定的5万元标准。并且王某未取得烟草准运证,其违法运输行为被抓现行,人赃俱获。烟草局对王某的处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 3、王某长期经营烟草买卖,应当十分熟悉烟草运输买卖的相关规定。为什么还要辩解自己不是故意的呢?有什么法律依据吗?《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换句话说,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主观没有故意的,不予行政处罚。而王某就是想辩解自己不是故意的,而是过失的,如此就不违法,没收的烟草也能归还。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必须有证据证明自己主观无过错。而王某只是自己述说,而当时也有报警记录自家烟酒店遭到盗窃,之后就经常将烟放在车里,防止被盗。而这恰恰表明王某知道车内经常会有烟草存放,没有存放可能就是意外了。要想主观无过错不予处罚,就要有证据证明,而王某只是口述,而其爱人证言也是如此,二人之间是夫妻关系,其证言可信度很低。如果实际情况确实如此,但是因为二人的夫妻关系,无话不说,也不会让其他一般人相信其所说的是符合实际的。综上所述,王某夫妻二人的证言,不能证明王某主观无过错,故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求。 4、本案启示我们:做任何事都要守规矩,否则真的会有巨大损失。本案中的王某就是如此,就因为其爱人少说一句话,价值21万元的烟草被没收了。 对此你怎么看?留言参与讨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