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北,为订婚和办婚礼,一男子花3万多元买了一些白酒和中华烟。万万没想到刚办完婚礼没多久,亲友给男子说婚礼上用的烟酒可能是假烟、假酒。男子非常愤怒,质问店家后,店家只承认烟是假的,但说酒是真的。索赔无果后假中华烟,男子将涉事文体店起诉至法院。 原来,男子周某在给自己订婚时就比较讲究,想把自己的事情办得漂漂亮亮的。订婚前夕,周某就问母亲是否认识销售好烟好酒的商店,自己想买点好烟好酒办事。周某母亲也非常理解周某的心情,说自己有认识的人。之后,周某被母亲带着来到一个文体店。说明来意之后,店家给周某他们介绍了一些烟酒。最终,周某花5280元买了8箱六年口子窖、花2400元买了6条中华烟。8个月之后,婚期临近,周某又花5400元买了10箱迎驾贡酒八年、花4000元买了10条中华烟。但在准备婚礼的过程中,周某发现这些烟酒可能不够,便又给店家打电话,希望店家直接将补买的烟酒送到周某办婚宴的饭店。店家答应后,在周某结婚前一天,将16箱迎驾贡酒八年和17条中华烟送到了饭店。 由于当时繁忙,周某并没有立即向店家付款。在办完婚礼的第二天,周某将包装完好的2条中华烟退给了店家,向店家支付了14640元。可正当周某为自己顺利办完婚礼高兴时,他听到了一些杂音,有些亲友说前面用的这些烟酒可能是假的。被人浇了冷水之后,周某自然不高兴,立即联系店家。店家承认最后这次用的15条中华烟是假烟,但坚持说这些白酒是真品。协商未果后,周某将事情投诉举报至当地市监局。接获举报后,市监局对周某尚留的18瓶六年口子窖、69瓶迎驾贡酒八年及1条中华烟进行封存。后来经过鉴定,这些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中华烟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但即使确定这些东西是假冒注册商品的产品,由于其他外围的证据缺失,当地市监局还是没有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连市监局都没有立案,店家就更不愿意向周某赔偿了。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周某将文体店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向自己支付18瓶六年口子窖、69瓶迎驾贡酒八年及15条中华烟对应价款的10倍,即141900元。 收到周某的诉状后,店家提出以下抗辩意见: 1.前述酒水和香烟都是周某的母亲在联系,其母亲才是买受人,应该是本案的原告; 2.周某的母亲跟自己联系购买前述酒水和香烟时,自己已经告诉她自己是在帮忙,而且周某付款的对方也不全部是自己,这说明自己不是出卖人,不应该是本案的被告; 3.自己实际向周某母亲交付的中华烟只有13条,没有周某主张的那么多数量。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院在组织双方进行质证辩论后,总结出如下争议焦点: (1)周某是否跟文体店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2)周某送检的烟酒是否来源于文体店;(3)文体店是否应该向周某承担10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于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本着尊重合同自由,鼓励和促进交易的精神依法处理。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本案中,虽然订婚时是周某的母亲联系假中华烟,但付款和收取烟酒都是周某而为,说明周某才是买受人。而店家实际上也是文体店登记的经营者,实际也收取了款项、提供了烟酒,说明文体店是出卖人。其辩解自己是在帮忙不符合实际情况。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日常生活习惯表明,人通常喜欢购买熟人的商品。本案中,周某的母亲跟店家非常熟悉,不仅三次从文体店这里购买烟酒,还介绍自己的朋友到文体店购买,涉案酒水和香烟来源于文体店的可能性已经达到了前述高度盖然性标准。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白酒属于食品,而涉案迎驾贡酒八年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酒箱、酒盒及酒瓶的生产日期等影响食品安全的信息被破坏,说明其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同时,关于六年口子窖,虽然外观没有明显瑕疵,但它也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店家也无法提供进货来源,也是明知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进行经营。 就这些白酒,周某要求店家按照价款的10倍进行赔偿应该得到支持。 另外,由于卷烟并非食品,无法按照前述《食品安全法》确定法律责任,只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界定纷争。由于店家事后承认最后一次送来的15条中华烟为假烟,经鉴定其中1包,结果显示也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说明店家向周某交付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香烟。 而且,店家没有销售资质,也没有提供进货来源,说明其明知这些卷烟可能为假烟仍然进行销售,文体店对周某实施了欺诈行为,应该承担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 经核算,法院判决文体店向周某支付99900元的赔偿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