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男子华某在婚礼到来之前,想买点中华烟在婚礼上壮壮门面。有了这个想法之后,他就问朋友有没有好的渠道介绍。 朋友说有,就把男子曾某、龙某介绍给了华某。表达诉求之后,曾某、龙某称现在不便说价格,需要先问问货源,让华某先等等,但保证是有货的。 既然是朋友介绍,而且婚礼还有2个月才到,华某愿意等,没有去找别家。不久之后,曾某、龙某又联系到华某,说有货了,硬中华是每条375元,软中华是每条570元。 华某能够接受这个价格,就买了16条硬中华、10条软中华,向他们支付了11700元。到货之后,华某非常高兴,这下可以操办一起非常有面子的婚礼了。但在婚礼当天,亲戚收到华某散发的香烟之后,就告诉华某这些烟可能是假的,味道不对劲。 见很多人都这样说,华某虽然尴尬,但也是遇事不慌,立即将这些烟收了上来,换其他烟去散发。事后,华某就带着这些烟到烟草局确认,工作人员查看后,告诉华某这就是假烟。 华某非常生气,立即找到曾某、龙某索赔。可能他们觉得华某索要赔偿较高,并没有同意,无奈之下,华某将他们起诉至法院,考虑到有些烟已经使用,华某要求两人返还购烟款11000元、支付赔偿金33000元。 收到诉状之后,法官找到华某,说需要对涉案中华烟进行鉴定。华某同意,向法院递交了鉴定申请。经过鉴定,剩余的9.8条软中华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11.2条硬中华也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 可能是觉得理亏,也可能觉得官司并无悬念,曾某、龙某两人并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法官还是认为有些事实需要找两人核实。经向曾某询问,他称自己跟龙某没有零售许可证,这些烟也是从别人那里买来再出售给华某的,他们每条赚了40元。 经过审理之后,法院就本案作出了如下认定: 1.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在本案中,曾某、龙某收取了华某的款项,并进行了均分,随后也向华某交付了中华烟,这说明两人跟华某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 但在这个合同关系中,两人并没有相应的销售许可证,也没有对中华烟进行查验,向华某销售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中华烟,两人的行为构成违约。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所以,根据前述规定,华某有权要求退货,让曾某、龙某返还购烟款。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假中华细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曾某、龙某作为销售者应该注意中华烟的质量问题,但是并没有注意,属于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行为,属于前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明文规定的欺诈行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由于现在只剩下9.8条软中华和11.2条硬中华假中华细烟,法院最后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有22条,其中10条软中华、12条硬中华。 所以,经过核算,法院判令曾某、龙某向华某返还10200元购烟款、3倍赔偿30600元。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 #头条创作挑战赛##我与宪法40年##律师来帮忙##重庆头条# 整理:小郑食话实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