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加热器具再配上进口烟弹,不需要打火机点烟便可以“吞云吐雾”。近几年,电子烟引人注目的同时,也伴随众多争议。有人认为这是时尚潮流,也有人把它当作传统香烟的替代品,甚至称作戒烟工具。因为有需求,有人就看到了商机,在网上销售电子烟,但也因此有人付出了代价。日前,慈溪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几名被告人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铤而走险通过网络售卖电子烟,最终分别获刑非法经营罪。 2018年10月,慈溪市公安局崇寿派出所接到市民陈先生报案,称怀疑自己通过网络渠道买到了假烟。早在7月份,陈先生找一个卖香烟的微商,花340元买到了一般市场价380元一条的国外某知名烟草品牌香烟。陈先生并不认识卖家,也没跟对方碰过面,香烟是通过快递到付的形式寄来的。陈先生说,香烟盒子上不仅有英文还有很多韩文云霄香烟微商,本来只是单纯图价格便宜,后来越看越觉得不对劲,又听说在网上买卖香烟是不对的,所以终究还是选择到派出所报了案。 谁知,陈先生的疑心意外揭开了一个通过网络非法售卖电子烟的案件。今年1月9日,根据线索侦查,两名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男子程某越和陈某铭,在江苏被抓获。据悉,两人都是95后,是读大专时候的同学。2018年4月,在做微商的程某接触到了IQOS电子烟,“敏锐”的他从中察觉到了商机,便从境外寻到“烟弹”货源千方百计运到国内,自己通过转卖获取利润。 IQOS是电子烟的一种,是某知名烟草品牌生产商研制的新型不燃烧卷烟。IQOS电子烟包括烟具和“烟弹”。作为市场上主流的电子烟之一,其“烟弹”是外形与传统香烟相似的烟草制品,口感也更加接近于传统香烟。IQOS烟具是一种需要充电的电子产品,用于烘烤加热“烟弹”。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实行专营专卖。2017年10月,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将IQOS、GLO、Ploom、REVO等4种类型的新型卷烟产品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程某越和陈某铭贩卖的IQOS电子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抽样鉴定,均为真品卷烟,烟丝填充物由烟叶制成。 无专营许可 涉嫌非法经营 经查,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程某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电子烟为专卖品,仍通过互联网从他人处进购电子烟,并通过网上销售方式出售给“下家”陈某东等人,销售金额共计24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期间,由于销售电子烟的生意忙不过来,听说同学陈某铭在家整天无所事事,程某越就雇佣了他,让他负责打包发货。 难道陈某铭不知道自己在私自售卖电子烟吗?“我一开始就觉得不太好,然后上网查了一下,网上说这个是打擦边球云霄香烟微商,而且我就负责发发快递,觉得没什么事。”陈某铭说,后来听说有人因做这个生意被抓,那时确信这是违法的,但程某越坚持要继续做,生意也很好,便也就跟着他一起做了。 同年1月19日,陈某东在广东被抓获。陈某东到案后,规劝同伙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1月24日,龙某主动至崇寿派出所投案。据悉,从2018年1月至同年10月期间,陈某东、龙某私自在网上销售电子烟,销售金额共计15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8万余元。在非法经营电子烟过程中,陈某东负责联系上家及客户、结算货款,龙某则负责收货、发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款: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3条第1款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程某越、陈某东、龙某、陈某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程某越、陈某东、龙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处罚。4人都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龙某有自首情节,陈某东有立功表现。最终,4人均因非法经营罪获刑。其中,程某越被判有期徒刑3年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其余3人均被判缓刑,并处罚金。程某越、陈某东、龙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电子烟虽不同于普通香烟,但也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经营售卖电子烟,是违反国家法律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