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女无业人员朱云利假中华烟,为获私利,竟伙同他人销售假冒伪劣香烟。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朱云利上诉,维持原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朱云利有期徒刑九年,罚金200万元。据悉,本案是北京市近年来涉案金额最高的一起专门销售假冒劣质中华香烟案件。 25岁的朱云利为在北京市朝阳区从事假冒伪劣中华牌卷烟销售活动,于2003年3月以做服装生意存放服装、鞋帽为名,先后以500元、2200元的价格在本市朝阳区太阳宫乡十字口村以及崔各庄乡崔各庄村租赁了两处库房,用于存放假冒伪劣的中华牌卷烟。朱云利以每条30元的价格从上海批进假冒中华牌香烟,然后将烟装在鞋或插销专用纸箱里运到北京存放到库房,再以每条50元的价格向外批发。 2003年10月31日,北京市烟草专卖局接举报后会同公安机关分别在上述两处库房内查获了朱云利等人存放的11170条假冒伪劣中华牌卷烟,货值金额共计491.15万元,并将其丈夫毛君华及及负责送烟的朱云军(均已判刑)查获归案。2005年7月29日,公安机关将在逃的朱云利抓获归案。后经审理查明,朱云利于2003年7至10月期间,一直伙同毛君华、朱云军在本市朝阳区从事着假冒伪劣中华牌卷烟销售活动。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朱云利不服假中华烟,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朱云利为谋私利,伙同他人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予惩处。朱云利在与毛君华、朱云军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判令罚金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