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春湾有一假烟窝点,后转移到永宁镇,制烟机器放在货车上,涉案金额500多万元…… 南方阳春 今天 团伙分工明确 生产窝点偏僻 安装监控以防打击 间歇停产又复工 小编没有走错片场 上述不是剧情 而是一个制售假烟团伙的日常 近日,阳春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被告男子牟某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货值金额达500多万元,法院依法判处牟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案情回顾 2019年2月,张某(另案处理)为制造销售假香烟,雇请赖某、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广东省阳春市春湾镇设立生产假烟窝点,同年6月,赖某等人将制假窝点转移到阳春市永宁镇,并聘请被告人牟某担任生产假烟的技术师傅,为逃避执法部门打击,距离该生产窝点一、两公里处均装有视频监控设备进行实时监控,且将制烟机器直接存放在厢式货车内,24小时开机生产假烟,并装载至另一辆厢式货车运往广州交货。 2019年7月19日,专案组民警对上述涉案的生产窝点、仓库、租住屋同时开展抓捕收网行动。在该制售假烟窝点处查获烟丝4.39吨、卷烟机1台、接嘴机1台、烟丝4390公斤、醋纤滤嘴棒202.86万支等一批制假材料工具及散装烟支,经阳江市烟草专卖局对扣押的上述涉案烟草专卖品进行鉴定中华假烟村,扣押烟支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属伪劣卷烟,价值共为5086627.36元。 法 院 判 决 阳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牟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货值金额达5086627.36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认定被告人牟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查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估价高达5086627.26元中华假烟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即构成本罪在客观上所要求的内容。本案的涉案烟草专卖品虽还未销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牟某的犯罪金额高达5086627.26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本案量刑上,由于本案被告人牟某尚未销售而被查处,属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还有在法庭上认罪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犯罪情节,故作出上述刑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惩治侵犯知识产权 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保障群众切身利益, 阳法君一直在行动! 作者 | 潘俊杰、张天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