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面对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主动作为,迎难而上,始终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市场秩序平稳有序作为重点,聚焦涉疫物资、冷链食品、产品质量、物价等领域违法行为,重拳出击,从快从严查处,切实巩固我省疫情防控成效,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保障。 截至5月10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案件25166件,大要案3845件,罚没金额2.7亿元,移送司法机关301件。 5月20日,浙江对外公布第二批涉疫典型案例。 现将今年第二批涉疫典型案例公布如下,其中涉及食品案例有: 三、三门县市场监管局移送玉环县某船务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肉类制品案 2022年4月1日,三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玉环县某船务有限公司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肉类制品的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三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联合三门县公安局查获涉嫌走私船号为“浙玉机678”的货船。经查,船上有大量用编织袋包装的冷冻牛肉、冷冻牛内脏等冻品,外包装无中文标识,标签上显示原产地为英国、澳大利亚等地,涉案冻品共约216吨,货值达1000余万元。上述冻品均无检验检疫证明,也无国家进口的相关手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且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三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三门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四、丽水市市场监管局移送一起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2年5月9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一起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4月25日上午,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联合公安、高速交警等部门组成专案组,在遂昌高速服务区成功拦截运输无合法来源冻品货车1辆,查扣分别来自巴西和印度的牛肚、牛筋等冻品24.18吨,涉案货值约130万元。以上冻品无中文标签、检疫检验合格证明,货车驾驶员张某无法提供有效的货主信息,其联系电话均显示为境外号码,无法找到货主。经专案组取证,在国家反走私办和省反走私办支持下,专案组通过跨省协查在河南境内成功拦截违法车辆5辆,查扣冻品约125吨,涉案货值650余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丽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青田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货车驾驶员张某另案处罚。 八、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杭州无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冷冻鱼制品案 2022年3月31日,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杭州无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冷冻鱼制品等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鱼制品213箱、没收食品包装纸箱341个以及罚没29.47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0年1月1日起,当事人杭州无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为某网络交易平台供应商,供应冷冻鱼制品。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将其采购的国产和进口巴沙鱼制品更换外包装,标注品牌“泽西客”“宁明县丰凯食品有限公司”“冷冻巴沙鱼柳”等标签。上述标签中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均属于虚假内容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同时上述进口巴沙鱼制品未进行“浙冷链”赋码。涉案货值7.93万元,违法所得477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等规定,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九、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潘某某哄抬价格案 2022年4月11日,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潘某某疫情期间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潘某某在2022年3月29日嘉兴市启动Ⅱ级疫情防控响应后,趁机哄抬蔬菜价格,其经营的小青菜、西兰花等蔬菜在案发前13天的价格存在较大的涨幅变化,其中小青菜进销差价率最大达到337.72%,最低为99.6%;西兰花进销差价率达到104.17%,远超3月29日前当事人所销售的西兰花进销差价率。另查明,当事人潘某某经营的超市营业执照已于2022年2月22日注销,属于无照经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十、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虞区丰惠镇王记水果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2022年4月12日,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虞区丰惠镇王记水果店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上虞区丰惠镇王记水果店从上游某公司(已另案处罚)购入红心火龙果用于店内销售,购入时未查验和索取该批次火龙果相关报关凭证、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等证明文件。经绍兴市上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该批火龙果外包装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并由绍兴市上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无害化处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十一、舟山市市场监管局普陀山分局查处舟山市川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2022年3月14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普陀山分局依法对舟山市川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进口冻品、罚没3.14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舟山市川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入7.5千克澳大利亚进口羔羊肾和10千克新西兰进口羊四分体用于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冻品的浙江省内消毒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出仓证明及浙冷链追溯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管局普陀山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十二、开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衢州醉根酒店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2年4月20日,开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衢州醉根酒店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3日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执法人员接到开化县疫情防控指挥部交办的线索,称当事人衢州醉根酒店有限公司向疫情防控隔离点供应超过保质期的酸奶,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作为疫情隔离点供餐单位,对供餐食材疏于管理,于2022年2月18日将一批酸奶在超过保质期3天的情况下送至隔离点供工作人员食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开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