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明确要求5月1日后,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另外,《电子烟国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处于“正在审查”状态,离正式出台仅一步之遥。 这也就是说,还有两个月不到的时间里,电子烟行业将会正式步入严监管时代,而被糖衣包裹的水果味电子烟也将有可能永久性退出历史舞台。 “口味禁令”引发热议 外观时尚、口味繁多的电子烟,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购买,也让如何防范青少年购买电子烟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 电子烟生产企业除了研发传统烟草味道的产品,还通过添加香精、烟油等成分研发出了葡萄、柠檬、可乐等口味的产品。方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目前国内调味电子烟占比高达90%左右。比如,一个企业开发了30种不同口味的电子烟,纯烟草味的只有3种左右,其余均为调味电子烟。有些很小的电子烟品牌,甚至直接不生产烟草味的产品。 2021年10月,复旦大学健康传播研究所发布的《电子烟营销及对青少年健康影响研究报告》显示,被调查的青少年中,接近半数在13-15岁初中阶段第一次开始吸用电子烟,过去30天吸用过电子烟的青少年用过最多的口味是水果味。 北京控烟协会会长张建枢向中新财经记者解释,“如果是以戒烟为目的,那应该是保持烟草口味,而不应该有各种水果、花香、植物等口味。过去实践也证明,这对于青少年诱惑力特别强。” “另外,水果、薄荷等口味,在食品中添加是允许的,但点燃后通过呼吸道吸进去,风险会大大提高,对人的危害也是增加的。”他说。 加强电子烟的管理 《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的设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都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 “这意味着资本无序扩张的局面将会得到遏制,大批资本会逐步出局。”艾媒咨询CEO兼首席分析师张毅说。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 电子烟品牌RXR时雾联合创始人赵杨博说,之前电子烟品牌在销售上没有特别严格的形式,有的通过微商,有的通过专卖店,有的通过招商展会等。“这次规定相当于品牌方以后不能直接把电子烟随意卖给任何人了,可能以后的销售行为会交由批发企业作为主体去做,市场上绝大部分经销商也都需要和有批发资质的企业进行交易,而不是直接从品牌方拿货。”另外,“不是所有专卖店都能很顺利地取得电子烟售卖许可证,这也会造成一批电子烟门店关闭。” 一位长期关注烟草行业的学者表示,“统一交易平台建立起来之后,应该只能是中烟体系的商业公司才能够去做批发。”她告诉记者,以传统卷烟为例,中烟体系之外的公司不可以从事烟草的生产和流通。 在张毅看来,未来电子烟销售将通过国家统一搭建的交易平台,资金、商品、税收三流统一,串货、乱价、假冒伪劣、偷税漏税等乱象都将得到根治。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还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不得排他性经营意味着品牌专卖店将成为历史纯烟草味的香烟,取而代之的全是集合店。”方辉表示,这对于单品牌来说将有更多机会触达消费者。不过各品牌的产品竞争也会更直接更激烈。 配套细则有待明确 相较于表述比较清晰的“口味禁令”等规定,一些专家和业内人士表示,《办法》中还有一些规定需要公布指导性细则予以明确。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并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一位业内人士称,这条规定意味着,今后一些电子烟零售门店必须要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才可经营,而且不允许排他性经营纯烟草味的香烟,也就是不能开单品牌的专卖店了。“或者说,现有专卖店要想继续营业,在未来的一个多月时间里,必须要拿到牌照转型成集合店。” 《2021电子烟产业蓝皮书》显示,目前,国内电子烟零售店约19万家,包括专卖店、集合店、授权店,其中单独经营一个品牌的专卖店约4.75万家。 多位电子烟专卖店负责人表示,现在《办法》规定得还比较笼统,获得许可证的程序等还没有明确,希望相关部门对该条具体怎样执行予以明确。前述业内人士也认为,电子烟新规的顺利落地,还需要不少配套的指引性文件,“毕竟涉及太多企业和从业人员,时间太短,改变的东西又太多,需要主管部门尽快公布一系列可操作性的细则”。 综合中国新闻周刊、光明网、中国城市报、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