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上午,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一起特大贩卖销售假冒卷烟案云霄县假烟一手货源,被告人宋成东、郭跃东等10名涉案人员出庭受审。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3月以来,为追求高额利润,宋成东伙同陈大伟(另案处理)、郭跃东共同出资30万元,从方明江(福建云霄人,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卷烟销售,具体分工为:宋成东负责进货和管理赃款;陈大伟负责运输和联系司机;郭跃东负责进货和回收赃款。乔旭东、张国成、高建军、王玉峰、刘振元为谋求非法利益,积极参与假烟运输。陈均则在销售假冒卷烟过程中电话指挥运输司机,并联系司机和买主交接货事宜,并约定每车从中提取好处费500元。 2006年5月8日至6月1日,市公安局连续出击云霄县假烟一手货源,分别在市襄东停车场、长虹路、松鹤路截获运输卷烟的货车,当场查获“黄鹤楼”、“红金龙”、“金蝶”、“襄阳”、“佳品红金龙”等品牌卷烟共计34470条,价值208.74万元。2006年6月1日,在宋陈郭等人租用地仓库中查获鄂烟假冒激光防伪商标标识42240枚,“黄鹤楼”、“红金龙”、“石林”等品牌假冒卷烟2366条,价值85792元。后经湖北省烟草部门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伪劣品牌商标香烟。 宋成东、陈大伟、郭跃东三人还多次购进假冒卷烟在襄樊分别销售给隗海、陈广等人,销售金额533875元,非法获利139527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成东、郭跃东、隗海、陈广、刘振元、高建军、王玉峰、陈均、乔旭东、张国成无视国法,销售或帮组销售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商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