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物流运输行业从业人员 为谋取不法利益 放下手中正经活不干 去帮助“老板”运输假烟 最终落了个“人财两空” 基本案情 何某、谢某甲、黎某、谢某乙本来都是物流运输行业的从业人员。为了来“快钱”,从2019年年底开始,何某受雇某“老板”接收并运输各类假冒品牌卷烟。因接收卷烟数量越来越大,何某一个人忙不过来,从2020年10月起,何某又先后纠集谢某甲、黎某、谢某乙三人一起帮忙接收、搬运假冒卷烟。 2021年9月22日,在何某的指挥下,黎某在某村偏僻处,接收到三台运输假烟的上家车辆,并根据何某的指示,将车辆带至指定地点,交由在现场等待的谢某甲、谢某乙以“车过车”的方式,将卷烟过货到另外两辆涉案车辆进行转运。三人在搬卸卷烟过程中被广州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现行查处。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后现场抓获谢某甲、谢某乙,查获卷烟共计7226条。经认定,涉案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总价格人民币1052240元。 后何某被抓获归案中华假烟村,黎某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谢某甲、黎某、谢某乙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缴获的卷烟,予以没收、销毁。 谢某甲、黎某、谢某乙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马欢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谢某甲、黎某、谢某乙均从事过运输行业,具有相当的社会经验。其四人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资质、零售资质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卷烟搬运、运输工作持续了一段时间。结合其作案时间、地点、手法等多方面分析,可以认定其四人明知无生产、销售卷烟资质,且明知涉案卷烟是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从事上述非法作业,其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经营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按照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即使是运输烟草专卖品也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法官在此提醒,切莫贪图小利,从而身陷囹圄。明知是假烟仍提供运输的帮助行为,即使没有参与制造、销售,仍构成共犯。司机在运输货物前应当确保所运货物来源清楚,依法依规作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中华假烟村,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丨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材 | 增城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