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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为人从越南走私香烟 两人被判有期徒刑

时间:2023-04-13 04:43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
大洋网讯(记者 关家玉 )记者昨日从湛江中院获悉,两名疑犯李某坤、吴某基受雇替人从越南偷运226箱香烟进入广西境内一案,日前已在湛江中院一审判决。湛江中院经审理认为

大洋网讯(记者 关家玉 )记者昨日从湛江中院获悉,两名疑犯李某坤、吴某基受雇替人从越南偷运226箱香烟进入广西境内一案,日前已在湛江中院一审判决。湛江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坤、吴某基无视国法,明知是走私行为,却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香烟偷运入境,偷逃税额共计人民币216181.30元,由此依法判处李某坤、吴某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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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湛江中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被告人李某坤、吴某基分别经吴某新、“阿彪”介绍,两人同意在越南国组装违禁高速摩托艇为货主“阿三”从越南偷运香烟至中国广西。随后吴某基从中国境内偷渡至越南境内与李某坤汇合,并于同年12月28日共同将摩托艇组装完毕,李某坤还用油漆将该艇壳上的“桂北1688”字样重新刷清楚。之后越南烟,吴某新交给李某坤一台手机,李、吴二人驾驶该摩托艇前往越南四屯港,由李某坤负责驾驶摩托艇并与货主联系,吴某基负责艇上尾机及修理,李、吴二人工资均为每走私一次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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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日17时30分左右,根据货主“阿三”的电话指示,李某坤与越南代理人取得联系,由越南代理人在四屯港将香烟装上“桂北1688”号摩托艇,并办理了出关手续。当晚19时许,李、吴二人又按照“阿三”的电话指示,驾驶“桂北1688”号摩托艇从越南四屯港偷运香烟前往广西省北海市铁山港。当晚23时许,当该艇行至中国北部湾海域东经109°39′、北纬21°23′处时被海警三支队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李宏坤和吴明基,并扣押到走私香烟226箱、摩托艇一艘。海警三支队随后将案件移送湛江海关缉私局,由于送检的需要以及运输途中部分香烟受潮,该批被查获香烟共计23条无法入库,实际入库香烟数量为225箱27条。经鉴定,“桂北1688”号摩托艇装载的225箱27条香烟,偷逃税额人民币216181.30元。

湛江中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坤、吴某基无视国法,明知是走私行为,却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驾驶“桂北1688”摩托艇将香烟偷运入境,偷逃税额共计人民币216181.3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依法惩处。在“桂北1688”运输船走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坤、吴某基均系一般的运输人员,只领取工资、不参与分赃,受他人雇请而参与走私的运输环节,均属从犯越南烟,且均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故均可依法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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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坤、吴某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李某坤、吴某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坤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二、被告人吴某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三、扣押的香烟拍卖后所得价款及作案工具“桂北1688”号摩托艇一艘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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