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岁的张大哥原本是山西忻州某国企的工人,下岗后自谋出路。 他先是摆摊,有些积蓄后,在城区和邻县各开了一家副食品店,兼卖卷烟。 2020年元旦前,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到张大哥城区的副食品店检查,发现仓库内有1400条卷烟,价值25万余元,并非从城区烟草公司进的货。 执法人员认定,这批卷烟全部是正品,但无合法有效购买凭证,予以查扣。随后,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处罚25000元的决定。 张大哥大吃一惊,慌忙解释说,他在邻县还有一个店铺,这批香烟从邻县烟草公司进货。 因为邻县店面狭小,而城区的店面有较大的仓库,临时把这批香烟从邻县转移到这边存放。怎么就违法了呢? 执法人员检查了张大哥两家副食品店的执照,确实有合法的烟草经营许可证。 但是,张大哥把邻县购入的烟草存放在城区销售,违反了烟草专卖的相关规定。 执法人员依法按照进货总额25万余元的10%进行处罚。即罚款25000元。 张大哥无语了,提出行政复议。 他认为香烟货源,被查扣烟草中还有30条是从城区进的货,并非异地进货存储。 自己不懂法,属于偶犯初犯,也没有对外销售造成不良影响,属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免除处罚。 虽然《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指出,《行政处罚法》为一般法,《烟草专卖法》为特别法,本案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即《烟草专卖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最后,执法人员部分听取了张大哥的意见,重新做出了处罚:扣除从城区烟草公司合法进货的30条烟草的金额,违规烟草总金额降为248000余元;把处罚幅度从10%降到了6%,处罚金额从25000元降到15000元。 不过,张大哥依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烟草专卖局撤销处罚决定。他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根据《烟草专卖》的相关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及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并且销售者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后,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会实地勘验香烟货源,并制经营场所及存储场所的平面图。如需变更,应当经过烟草专卖局的重新批准。 张大哥主张,他的城区副食品店总面积为56平方米,其中仓储场所16平方米。被查获的烟草均在仓储场所内。 这批香烟只是单纯地存放在异地店铺,并没有异地销售,并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执法部门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把这批香烟进行了销售。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方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作出处罚决定的全部证据。逾期不提供的,将被视为没有证据,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由于烟草专卖局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张大哥在城区店铺销售了异地的卷烟,法院最终认定,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法撤销了15000元的处罚决定,归还张大哥被查扣的1400条香烟。 对烟草专卖的各种奇葩规定,您怎么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