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防城港市检察院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走私电子烟烟弹的廖某甲等3人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件回顾 经审查,2019年8月起,犯罪嫌疑人廖某甲与廖某(另案处理)合伙雇请犯罪嫌疑人廖某乙、唐某某等人组成“保货”团伙,帮助他人以“保货”的方式运输走私入境的电子烟烟弹。其中,先由国内买家向越南卖家订购电子烟烟弹,并通过中越边境非设关地码头将电子烟烟弹走私入境,后运至防城区交给廖某甲的“保货”团伙,该团伙成员驾车将电子烟烟弹运至来宾市过驳至货车上越南烟,再运至广东省交给国内买家。经核查和鉴定,犯罪嫌疑人廖某甲等人涉嫌走私HETTS牌电子烟烟弹366件,偷逃应缴税额600万余元人民币。 廖某甲等3名犯罪嫌疑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帮助他人走私电子烟烟弹,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检察官提醒 电子烟烟弹是近年来受到市场青睐的一种新型烟草制品,不少国外品牌的电子烟烟弹价格低于国内市场价,不法分子受利润驱使,企图通过各种方式走私电子烟烟弹入境销售。2021年3月22日,工信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在现有的条例中新增一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以无论是经营香烟还是经营电子烟都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只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才可以进行销售香烟及电子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越南烟,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审核:蒙永科 撰稿:第二检察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