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茅台集团”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评委撤销不予注册“国酒茅台”的复审决定。“茅台集团”为获得“国酒茅台”商标已经申请多年,但是两次被国家工商部门驳回。商标委在决定书中认定,“国酒茅台”这一商标中的“国酒”文字带有“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质量评价含义,茅台集团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国酒”具有其他更强的含义。如果该文字成为茅台集团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独占使用,易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国酒茅台”这一准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因而不予核准注册。 在我看来,商标委做得对,就不应给茅台集团注册“国酒茅台”。“国酒茅台”不仅带有“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质量评价含义,也带有国家认定的国内最高评价之义,明显具有欺骗性。事实上,什么酒也不能称之为“国酒”中华香烟,因为中国从来就没有评过什么酒是国酒。况且,茅台称“国酒”对其他酒企公平吗?针对茅台申请注册“国酒”商标,受到了包括五粮液、剑南春、郎酒、水井坊、汾酒等国内著名白酒企业在内31家机构、企业的质疑。再说,“国酒茅台”商标也违反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等法规文件的要求。 当然,也有另外的声音。说茅台是“国酒”,是有国家领导人说的,并非企业自诩自夸。事实上确实有国家领导人赞扬过茅台,比如,任国务院副总理的王震曾说“贵州茅台酒是国酒”,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的朱学范曾为茅台酒题词“国酒茅台,玉液之冠”。但这种说辞有科学依据吗?没有。有法律效应吗?应该说也没有。不管这两位国家领导人在什么情况下赞誉过茅台,都是出于个人喜好、一时兴起,代表的仅是个人观点,对茅台没有权威。就像企业爱请领导题词题字一样,多是赞美之词,但绝对是为了广而告之,然而,再高的赞美也是说说而已,没有实际意义。提到领导,我们应提醒领导,要爱惜自己的羽毛,不要动辄到处留情留墨,你的赞美未必有益,或许还会招来麻烦。 在商标中或商品名称中禁用“中国”及首字为“国”字,这是有意义的,因为商品商标带“中国”及首字为“国”字,本身就容易误导消费者,造成虚假宣传。由“国酒茅台”的不予注册,我们自然想到了中华香烟,为什么就有了“中华香烟”呢?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华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当然,中华香烟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在1983年《商标法》实施之前就已经有了。《商标法》不能取缔中华香烟也是对法律的尊重。然而,有中华香烟的存在就是法律的尴尬,就是社会的悲哀。 众所周知,现在的烟草是毒草,吸烟危害自己,危害他人,危害社会。从政策上我们不准许鼓励吸烟,在法律还无法禁止吸烟的情况下,应鼓励吸烟者远离人群,至少遵守人类的次道德,你可以危害自己,但不能危害他人。对于烟企来说,你注册了中华香烟,国家无法取缔,但是你要有社会责任与担当,不要鼓励公民吸食烟草,更不要以中华香烟之名误导消费者吸食。在我看来,烟企不只是不应宣传不准许鼓励吸烟的问题,而应该逐渐转型其他行业中华香烟,不制造任何危害人类健康的商品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中华香烟以及其他烟草企业何去何从?希望各烟企有一个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国家负责的举措。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