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南,霞姐从当地一个小卖部买了两箱53度飞天茅台酒,两条中华牌香烟,酒款一共是27600元,烟款一共是1240元。小卖部还向霞姐出具了一份收据,上面写明了收款事由和收款的具体情况。结果霞姐却发现,买到了假茅台。 据了解,霞姐是一位做生意的大老板,平时迎来送往,出入各种场合,需要常备一些高端白酒和香烟。在这次霞姐买了酒之后,品尝的时候发现,这次的茅台和以往的味道有明显不同。 霞姐当时就一激灵,不会买到假酒了吧。霞姐立马想找小卖部的负责人去理论,可转念一想,小卖部肯定不承认,于是霞姐就直接向当地市场监督局举报了。经过鉴定发现,茅台酒果然并非真品。 接着霞姐拿着鉴定结果找到小卖部,小卖部说可以退货,并把霞姐买酒和烟的钱退给霞姐,不过,不做出任何赔偿。 霞姐肯定不干,霞姐说:《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基于上述司法解释,小卖部卖给自己假冒伪劣的茅台,应当退一赔十,赔偿自己276000元。 不过小卖部也不是吃素的,也可能咨询了一些专家,说了一些听起来头头是道的话:1.霞姐拿出去鉴定的酒是假冒伪劣酒,但是没有人能够证明该酒就是小卖部卖给霞姐的; 2.《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要求经营者赔偿需要具备经营者明知销售的食品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且造成消费者损害和损失。本案中,即便小卖部卖出的酒是假冒伪劣,但却并没有造成霞姐任何损失,因此霞姐不能主张赔偿; 3.霞姐买了那么多酒,第二天就发现一箱中的一瓶有问题,而且立马跑去鉴定,小卖部严重怀疑霞姐大量买酒是为了牟利,而非用于消费,霞姐可能并非法律定义的“消费者”;小卖部的说辞听上去言之有理,那么从法律上来说,他们的说法能够站得住脚吗?首先,《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假中华看烟,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具体到本案来说,霞姐拿出了买酒的收据原件,市场监督局的询问笔录,以及53度飞天茅台酒两箱,依据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原则,这些证据足以证明霞姐是从小卖部买了2箱飞天茅台,双方之间买卖合同成立。 小卖部说,霞姐拿去鉴定的茅台并非小卖部所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由于小卖部不能给出茅台并非小卖部所售的证据,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不过,霞姐虽然有证据证明所购茅台为假冒伪劣商品假中华看烟,但却不能证明茅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霞姐并不能基于《食品安全法》向小卖部主张退一赔十。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小卖部以假酒冒充真酒卖给霞姐,让霞姐陷入错误的认知,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小卖部的行为属于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因此,霞姐可以向小卖部主张退一赔三,赔偿自己82800元。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消费者一买到假酒就会立马向法院提起“退一赔十”,在很多时候都会被法院驳回,然后诉讼就此结束,有人可能觉得诧异,为何法院不支持消费者“退一赔三”呢?《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具体来说,就是民事诉讼中必须由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才能受理,并在审理中受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的约束,不审理诉讼请求范围外的规定。具体到类似食品安全的案例来说就是,如果消费者向法院主张了“退一赔十”,法院只会审理相关案例是否满足“退一赔十”的法律标准,不会关注是否满足“退一赔三”的法律标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