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是KTV的烟太贵,我能买你的两条软中华吗?”广东广州,男子侯某请朋友到KTV喝酒唱歌,期间由于店内香烟太贵,侯某便外出到隔壁超市购买,结果却买到了假烟。 随后,侯某以买到假烟要举报为由要求老板买单自己在KTV的所有消费。被拒后,侯某将老板告上法庭,主张假一赔三。 事发当天,侯某带着一帮好哥们带KTV消遣,期间由于大家自带的香烟都抽完了,侯某便到吧台购买。 经询问,一包软中华售价120元,侯某觉得太贵,便外出购买。随后,侯某以160元的价格在隔壁的超市内买了两包华子。 然而,由于朋友众多,侯某拿着两包烟只发了一圈就被抽完了。无奈,侯某再次来到超市,一次性买了两条,并支付了1600元。 可酒过三巡后,却有朋友提出侯某不仗义,拿着假烟给别人抽。对此,侯某很是委屈,可当他仔细品尝后,确实发现香烟口感不对。 经众人再三细品后,给出的结论均为假烟。对此,侯某一气之下跑去找到超市老板理论。而超市老板却死活不承认卖假烟。 面对这种情况,侯某称:“你不承认,信不信我举报你,没收你的烟草售卖许可证”。老板见状,心虚地问道:“兄弟,你想怎样?”。 趁着酒劲,侯某也不想把事情拿到,他对老板说道:“不举报你也可以,但是你得把我今天在KTV的消费全部买单”。 老板问多少钱?侯某回答说:“不多,也就3000多”。“这是把我当大冤种了吗?3000多还叫不多?”老板当场拒绝。 协商未果后,侯某当场报警,并向当地烟草局进行了举报。果不其然,经鉴定,侯某所买的两包零两条软中华全部为假货。 得到专业部门的鉴定结果后,侯某更加理直气壮了,他花重金聘请了律师,将超市老板告上法庭,主张假一赔三。 而面对侯某的指控,超市老板也有自己的一套说辞,他的抗辩理由如下: 1、侯某第一次买的是两包,在抽完后就应该发现是假烟。但在两包还未完全抽完的情况下,再次购买两条,显然属于知假买假。 2、既然侯某发现是假烟,他就该第一时报警假中华烟,而不是要求自己买单KTV的消费。他的动机不纯,涉嫌敲诈。 3、香烟自售卖到最终的鉴定结果出来中间间隔5天,这期间,谁知道侯某是否买通关系,恶意掉包呢?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此事该如何定性呢?侯某能否维权成功呢? 一、侯某一次洗购买两条软中华并不违法。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零售户在依法取得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后,只能从事卷烟零售业务。 故一次性销售卷烟、雪茄烟不能超过50条以上,而且只能面向消费者出售,不能向其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出售。 据此,侯某花钱购买两条香烟并不违法,属于个人自愿的消费行为。 二、侯某以买到假烟为由要求老板买单也不违法。 很显然,这是一起民事纠纷,对于牵扯到的利益关系,双方是可以进行协商解决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侯某是可以跟老板协商赔偿问题的,不管是钱多钱少,只有协商不成,侯某作为消费者,是有权起诉的。 三、超市老板知假售卖,涉嫌欺诈顾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假中华烟,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超市老板退还侯某烟款176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5280元。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