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一男子去外地出差之前又在家附近的超市买了一条中华烟,未曾想自己抽的时候发现这条中华烟烟丝掉得厉害。男子觉得蹊跷,便询问弟弟。弟弟说这些中华烟可能是假烟。上网核对之后,男子确定为假烟。愤怒之下,男子选择了投诉举报。 原来,男子张某对软中华情有独钟,确定这家超市销售后,张某便开始定点购买。这次发现问题之前,张某累计从这家超市买了有20多条。 现在想想,之前买的中华烟可能也有问题,当时抽着就觉得干,店家解释说有点潮湿,他就没有在意。这次确定为假烟后,张某没有轻举妄动,毕竟最近这条中华烟就剩两条中华假烟村,担心拿不到超市违法的确凿证据。向记者求助后,张某决定再去购买一条。就这样,在记者提着录像设备的情况下,张某又来到这家超市。进店之后,张某询问店家是否有20条中华烟的货存,自己想要购买。店家说没有,但下午估计能够凑出来。张某说,那自己下午来取。店家同意后,张某先买了一条中华烟离开了。离开之后,张某对这条中华烟进行了查看,确定这条中华烟也是假烟。 接着,张某将事情举报到烟草局。在张某的带领下,烟草局的工作人员对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合计查扣了68条各种类型的香烟。店家称虽然有些烟是回收过来的,但都是烟草公司的烟。但经过鉴定,这些被查扣的香烟,有的是真品卷烟中华假烟村,有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张某手中的两包和一条中华烟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1.拿到鉴定结果后,张某对店家只退款两条中华烟价款(1300元)的方案不满意,说自己不追究之前20多条香烟的责任,只想让店家对这两条中华烟退一赔十。 张某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根据前述规定,张某如果想就之前20多条香烟向店家主张权利,就必须证明之前20多条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但这些香烟客观上已经被消耗,张某实际上无法举证证明前述事实的存在。所以,即使他向店家主张,只要店家否认之前20多条香烟是假烟,那他的诉求就无法实现。其次,张某要求店家就最近这两条中华烟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无法成立中华假烟村,毕竟10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来源于我国《食品安全法》,所保护的对象是食品安全,而香烟并非食品中华假烟村,无法适用《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理,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处理。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店家作为经营者,并没有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应该发现这两条中华烟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却没有发现。店家对张某实施了欺诈行为,除了返还1300元购烟款之外,还应该向张某支付3900元的赔偿金。2.除了前述民事责任,店家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对于涉案68条卷烟中的真品卷烟,店家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公司进货的证据时,他将面临着如下行政处罚:《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于涉案68条卷烟中的假冒注册商标卷烟,店家应该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行政责任。《烟草专卖法》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本案的发生提醒广大经营者,日常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一定要遵纪守法,不能违法而为,不然会承担着各种形式的法律责任,会弄得自己积重难返!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