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包头广播电视台”可以订阅哦 卷烟在我国属于国家特许经营商品,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通过非法渠道经营、销售卷烟,就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12月5日,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经营的刑事案件,其中一名越南籍被告人也被提起公诉。 点击观看下方视频 开庭当天,四名被告人被依次传唤到庭。为确保案件依法公开公正审理,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为外籍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并聘请了翻译人员对庭审进行全程翻译。审判长依法核实了被告人身份之后,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 公 诉 人 宣 读 起 诉 书 2018年5月份至2018年11月份越南烟,被告人杨某通过网络与被告人阮某某(阿东)相识之后,便通过微信联系,购买越南卷烟,并以快递托运的方式邮寄至包头市。被告人杨某先后多次,从阮某某(阿东)处购买共计242562元的越南卷烟,并将越南卷烟向被告人韩某某等人进行贩卖。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在青山区园林新村26号车库内越南烟,查扣杨某存放于此越南卷烟1042条。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查扣卷烟价值人民币120392. 68元。 2018年5月份至2018年11月份,被告人韩某某向被告人杨某购买132200元的越南卷烟,后将所购卷烟在二零二早市等市场出售。 2018年8月至11月份,被告人吕某某两次帮助被告人杨某,从物流点提取由广西防城港市邮寄来的共计20箱越南卷烟。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115540元。 对于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只有小学文化的越南籍被告人阿东说,她对此并不知情。 而被告人韩某某表示,她并没有想到在早市上卖烟,后果如此严重。 被告人韩某某: 我也是想补贴一点家用,这样想的,去卖烟的。我真的不知道这样犯罪,后果这么严重我真不知道。 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及相关的证据证言,公诉人宣读了公诉意见。 公诉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东 、杨某、韩某某、吕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 未曾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仍进行越南烟的买卖和销售。其中,阿东和杨某,非法经营额为242562元。案发后从杨某处扣押越南烟1042条,鉴定价格为120392.68元;韩某某非法经营额132200元,案发后从韩某某处扣押越南烟142条,经鉴定价格为16406.68 元;吕某某非法经营额为157769.87 元,案发后从吕某某处扣押越南烟113条,鉴定价格为13056.02 元;四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庭上,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发表了质证、辩论意见,本案将择期宣判。 THE END 使用最新版抖音扫码关注 包头广播电视台抖音账号 超多精彩短视频 等你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