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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在朋友圈卖香烟 法院: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时间:2023-01-12 11:38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
犯罪嫌疑人郭某在某网站上购买香烟的时候发现香烟卖家的售价差距比较大,就产生了买烟倒手转差价的想法。历下区检察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中,郭某、梁某明知自己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利用手机做“微商”销售香烟的路子,虽然可以带来不少收入,但却是一条“不归路”,因为此举已触犯法律。近日,济南历下区检察院就受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犯罪嫌疑人郭某在某网站上购买香烟的时候发现香烟卖家的售价差距比较大,就产生了买烟倒手转差价的想法。在明知道自己没有取得《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不能从事烟草零售的情况下,还是开始在网上从事烟草零售。

郭某通过网络搜寻,找到能提供货源的卖家后香烟货源,郭某在朋友圈里发卷烟的照片和相关介绍文字,微信好友都能看到,有购买意向的人就会联系他。

梁某通过网络搜寻与郭某取得联系,二人谈好价格后,由梁某联系买家,买家会把购买烟草的款项和收货地址发给梁某,梁某和郭某从中扣除盈利后,再让卖家直接把烟草发给梁某,从中牟利。

郭某认为,自己在微信上卖烟,不需要摊位,也不用交税,东西便宜自然也有人来买,自己也能轻松的从中获利。

郭某和梁某非法经营的数额约达13万元。

历下区检察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中,郭某、梁某明知自己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香烟货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微商给很多人带来商机,但并非所有商品都能通过微商进行销售。记者梳理发现,在朋友圈微商买卖以下类型的物品都属于违法行为:

微整形产品。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微整形产品的广告,包括“肉毒素”“玻酸尿”“水光针”“美白针”“溶脂针”等产品,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应按假药论处。

象牙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出售、运输、收购野生动物制品,象牙制品包括在内,一般情节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将处5至10年有期徒刑。

微信代购彩票。在未取得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授权的情况下,利用网络社交平台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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