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因业务需要来到某烟酒店准备购买茅台酒时,老板声称保证是真品茅台酒,并承诺只要发现一瓶是假酒,就会按照一瓶1万元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马先生见老板那么有信心,于是一次性购买了5瓶茅台酒,并和老板说只要老板保证是真品,以后都会在这里买酒。为了安全起见,马先生支付酒款后便让老板在收据上注明“假一赔万”。 之后几天时间假中华烟,马先生分两次来到该烟酒店,总共购买了15瓶同款茅台酒。也就是说,马先生3次共购买了20瓶茅台酒,总共支付了54600元。 由于后面两次的收据都没有注明“假一赔万”,因此马先生打电话询问老板这酒有没有问题,老板承诺假一赔十。过程中,马先生将双方的对话予以录音保存。 马先生发现20瓶均是假酒后,遂向市监局举报,并将老板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老板必须履行退一赔十、“退一赔万”的承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烟酒店老板在一审庭审期间为自己辩解称: 第一,从马先生分3次买了20瓶酒,仅开了一瓶且一口没喝没送人的情况来判断,其是第一次买酒并开了一瓶发现是假酒后,又继续大量购买的。因此可推断马先生是知假买假。 第二,马先生大量购酒,既不是为了个人使用,也不是为了送礼,因此不能被认定为消费者,故其一方既不能主张退一赔十,也不能退一赔三。 《食品安全法》第148明确规定,生产或销售不符合本法规定食品的假中华烟,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同时还规定,商家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的,商家应当承担退一赔三惩罚性后果。 第三,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涉案20瓶只是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并不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马先生主张退一赔十,于法无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只要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实施购买行为的个体,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明确规定,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实施购买行为的个体,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法院的意思就是说,虽然马先生购买20瓶后没有大量使用或送人,但被告却不能举证证明马先生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因此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其次,《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以知假买假为自己辩护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一审法院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以欺诈消费者为由酌情判定烟酒店老板退回全部酒款,并按酒款的1.5倍支付赔偿金。 一审宣判后,烟酒店老板没有意见。但马先生不服,提出上诉,并坚持要求老板履行假一赔万、假一赔十的承诺。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先是同意一审观点,肯定了马先生是消费者身份,同时还提出: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20瓶茅台酒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故不适用退一赔十。 但是,《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 具体而言,虽然马先生不能以烟酒店老板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为由要求其退一赔十,但是,由于马先生第一次购酒时烟酒店老板承诺“假一赔万”、第二和第三次购酒时承诺假一赔十,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对于以欺诈为由退一赔三来说更有利于消费者马先生。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因此二审法院支持马先生“退一赔万”、退一赔十的主张。 也就是说,由于收据证实马先生第一次购酒时,烟酒店老板承诺过一瓶是假的就赔偿1万元,有录音证据证实马先生第二和第三次购酒时,烟酒店老板承诺过退一赔三。且其两次承诺并不违法,因此老板必须兑现承诺支付马先生赔偿金。 二审法院同时还认为,由于法定最高为十倍赔偿金是包括十倍的,因此法院酌情判定马先生第二和第三次的购买行为只能主张“退一赔九”。 换而言之,除去需退回全部酒款外,马先生第一次购买的5支酒可以获得5万赔偿金;第二和第三次购买的15支酒可以获得368550元赔偿金(一支酒2730元)。 最后,笔者认为二审判决完美诠释了什么叫做“一诺千金”,因此值得我们点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