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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男子刚将一箱香烟装上车,就被查处并罚款,男子不服告上法庭

时间:2022-12-05 12:13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
事发当天,江先生通过网络与网约车司机杨某约定,以50元的价格,由杨某驾车到其烟酒店门口,帮其将一箱货物送至福建厦门某地。事后烟草局对车上查获的香烟及店内查获的香烟,对江先生分别处以50%(12590元)、10%(1522元)的罚款。《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没有取得烟草专卖品运输证的,不得跨县地区以上进行托运或自运,否则将处以涉案香烟价值20%-50%的罚款、

江先生在龙岩经营一家颇具规模的烟酒店。事发当天,江先生通过网络与网约车司机杨某约定,以50元的价格,由杨某驾车到其烟酒店门口,帮其将一箱货物送至福建厦门某地。

可不曾想,这箱货物刚装好车,就被烟草局工作人员查处。工作人员打开箱子一看,里面装着的是42条香烟。随后工作人员还从江先生经营的烟酒店内,查出未在当地烟草局指定渠道进货的41条香烟及6条雪茄。

后经鉴定,涉案香烟均为真品。其中车上所查获的42条香烟价值为25180元香烟货源,而在店内查获的41条香烟及6条雪茄价值为15220元。

事后烟草局对车上查获的香烟及店内查获的香烟,对江先生分别处以50%(12590元)、10%(1522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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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烟草局的处罚决定书后,江先生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未果后,江先生又将烟草局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江先生对于烟草局的处罚决定,提出了三点质疑:

第一,所谓运输,应当是指物货点对点的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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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本案中,其当时只是将香烟放在处于静止状态的小轿车后备厢,且还未盖上车后盖。其本人也还站在原地考虑,是否随车一起前往目的地,其本人还没有最终决定。因此应当认定为携带香烟乘车,而非运输香烟。

《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没有取得烟草专卖品运输证的,不得跨县地区以上进行托运或自运,否则将处以涉案香烟价值20%-50%的罚款、

第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个人乘坐汽车等交通工具,跨地区携带香烟超过10000支或50条的,必须办理携带证明。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其行为应当属于是携带香烟乘车,而其当时所“携带”的香烟仅42条,并未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50条。因此江先生认为其行为并没有违法,即烟草局认定其行为属于非法运输香烟,是属于事实不清的。

《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香烟货源,江先生声称其在烟酒店的41条香烟及6条雪茄,实际上是属于其妻子的。

《烟草专卖法》第24条规定,无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的,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江先生认为其妻子是没有专卖证的,因此其认为其妻子持有41条香烟及6条雪茄,并没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即江先生认为烟草局的处罚决定是于法无据的。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举证责任在于被告。即烟草局必须拿出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证明其一方作出的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烟草局举证称:

首先,涉案89条香烟虽系真品,但均非在当地指定渠道进货。且江先生既不能提供运输证,也未能提供涉案香烟的购买凭证。

《烟草专卖法》第56条明确规定,持有香烟专卖品许可证,未在当地指定渠道进货的,可处以进货总额5%-1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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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烟草局认为,其一方在江先生及其妻子未能提供购买凭证举证证明的情况下,其一方处以41条香烟及6条雪茄进货价10%,即1522元的罚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根据现场执法视频显示,司机杨某和江先生在现场陈述称,双方约定由杨某收取50元车费,并由其一人独自开车将涉案香烟运至福建厦门目的地处,且视频显示江先生从始至终都未在车上。因此应当认定江先生的行为系托运,并非携带。

据此,烟草局认为其一方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对江先生处以涉案价值50%,即罚款12590元的处罚决定,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支持烟草局的观点,故驳回了江先生的全部诉求。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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