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QOS烟雾弹是否属于香烟,直接决定了此类电子烟弹是否应按“香烟”标准征税,直接影响走私犯罪中偷逃税款的总额。 香烟是什么?卷烟是烟草专卖品下的一个子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条,烟草专卖品的定义是:“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烟草术语》现行国家标准(GB/T 18771.2-2015)(以下简称国标),其中2.1将卷烟定义为“用卷烟纸将烟丝包裹起来供人们吸食的烟草制品。” 什么是烟丝?国标3.18规定:“烟丝是烟丝、膨胀烟丝、梗丝、膨胀梗丝、再造烟丝等的混合物。以设定的质量比,用于卷烟等烟草制品的卷制”。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要形成香烟,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用卷烟纸包裹;第二中华烟,里面有烟丝;第三,点火冒烟。 IQOS烟弹不符合国家标准对香烟的定义。IQOS烟雾弹前端的烟丝之类的东西是否属于国际标准定义的烟丝不确定。更重要的是,这种香烟不具备“点着抽”的性质。怎么能强行解读为“香烟”呢? 根据目前的相关判例,判断IQOS香烟弹属于香烟,然后做出有罪判决的依据主要有两个(走私罪、非法经营罪等)。): (1)2017年10月中华烟,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卷烟新产品鉴定检验工作的通知》,将IQOS、GLO、Ploom、REVO四类卷烟新产品纳入卷烟鉴定检验目录。 (2)2017年11月,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相关单位提交的IQOS烟弹样品进行成分鉴定,检出烟碱、4种烟草特有N-亚硝胺、与一般烟草及烟草制品一致的D-烟碱光学异构体比例范围、与一般烟草及烟草制品一致的微量生物碱类型。确定烟弹样品含有烟草特征成分,填充物为烟叶。 似乎所有有罪的先例都朝着错误的方向发展。...... 然而,笔者近日在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郝启生、石非法经营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中,发现了关于这个问题的“博弈”。 该案已发回重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笔者也会密切关注案件的发展。如果该案最终认定IQOS香烟弹不是烟草制品,无疑会对之前的有罪案件产生“影响”。让我们拭目以待。 笔者赞同上述裁定书中辩护人和公诉人的观点,无论是“答复”还是“通知”,都可能是国家烟草专卖局违反国家立法法和国家标准作出的解释。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国家授权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新品进行权威解读,以确定是否属于《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卖品。因此,国家烟草专卖局及其内设机构作出争议产品(IQOS卷烟)为“烟草专卖品”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 相关文章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