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办案中心民警获悉,辖区内有人销售假冒伪劣香烟。循着线索,一个假烟团伙浮出了水面。 调查发现,初步掌握该团伙以嫌疑人田某为管理人员,嫌疑人向某负责看守仓库,嫌疑人林某和朱某负责日常假冒烟草的运输。为摸清该团伙的整体架构及进货、储存、销售情况,塘厦警方开展了一个多月的调查。 10月3日中华假烟村,塘厦警方对该涉嫌售卖假烟的团伙进行统一收网。在塘厦一小区楼内,抓获嫌疑人田某,并在其位于田心的仓库处,查获一大批假冒伪劣香烟。 塘厦警方将部分假烟摆出来后,竟铺满了操场。 据统计,本次行动在各镇街先后抓获11人,其中包括了烟酒行、士多店负责分销的营业者,共查获车辆9部,手机25部,查获假冒伪劣香烟共24750条。经相关部门核价,涉案金额约为470万元。 同时,民警分别在庙岭旧围、塘厦大道中的出租屋,抓获仓库管理员向某、司机林某和朱某,并在两人驾驶的小轿车上,成功起获一批假冒香烟。 据嫌疑人田某交代,其利用租用仓库作为据点,从省外运来假冒香烟,在此进行打码加工后,销往周边地区的士多店、商铺等。 为掩人耳目,田某聘请了,向某为其看守仓库并进行打码工作,每次运输过程都由林某朱某驾驶车辆中华假烟村,将货物送到约定的交接地点就离开。 这三名员工,田某都承诺了他们月薪为一万元。然而,工资还没到手,他们就全部都被抓获了。经办民警表示,“其中有一个司机,在审讯过程中,他还跟我们喊冤,工资没拿到,又承担了法律责任。” 目前,11名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记者】朱晋 【通讯员】塘公宣 【作者】 朱晋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