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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永市监案处字〔2020〕07号)

时间:2022-11-07 13:19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联系地址:湖南省江永县桃川镇太平村十一组086号

2020年1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江永县粗石江镇巡查发现,粗石江镇路旁(原粗石江镇市场路口)有人摆放口罩销售,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后,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口罩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不能提供进货发票,没能提供身份证,但出示了一本《职业资格证书》,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的行为,本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的锦绣粤兴(四字繁体字)拆叠式防尘口罩98个进行扣押。

经查,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口罩需求激增,当事人委托朋友从外地购买10包(每包10个)口罩,口罩外包装上标有:錦銹粤興国标折叠式防尘口罩(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产品符合:GB2626-2006KN90,PLUS升级版,生产许可:(粤)XK02-001-00058,安全防护:14-44-201011,使用范围:适用于防护PM2.5雾霾颗粒物、食品、化工、煤尘、水泥尘、金属、冶炼及加工制造业。本产品具有防风防寒功能。有效期:3年,生产日期:见合格证(20191212)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制造商:吴川市粤兴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吴川市王村港镇奇石一村43号,电话:0759-5268333。购进价格是每包150元,共计人民币1500元。于2020年1月27日,在江永县粗石江镇进行销售时,被本局查获。当事人购买的10包口罩自己用了2个,余下98个的销售价是按每个口罩人民币20元,每包销售价是人民币180元,由于暂未售出,没有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0年1月27日,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拍照,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口罩的事实及口罩外包装情况,同时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本局对当事人下达的《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江永市监强制字【2020】05-1号)及《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12072500504,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无照经营口罩的违法行为进行暂扣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及当事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1、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口罩的价格、数量和销售价格等情况以及无照经营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

证据四:由当事人填写的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证明本局已依法告知当事人送达的相关程序。

证据五:本局对当事人下达的《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江永市监解除字【2020】05-1号)及《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12072500504,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事实。

2020年2月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江永市监处告字[2020]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签收,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了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前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非常时期,出门要戴口罩,所以当事人借这个时机委托朋友购进防尘口罩进行销售,虽然当事人销售的是折叠式防尘口罩,不是医用口罩,不需要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但需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口罩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本着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永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账号:1873890104000443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江永县支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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