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海关总署于2022年8月12日,就海关总署发布的新一代烟草管理政策下发函 3352/TCHQ-GSQL ,其中对电子烟管理政策进行了规范,具体如下: 海关总署在办理进口卷烟海关手续过程中,遇到了与新一代烟草制品(电子烟、加热卷烟)有关的问题,请与工贸部商讨部分内容。 电子烟不在越南禁止进出口商品清单上 电子烟是一种模仿卷烟的电子产品越南烟,电子烟虽不含焦油,但仍有其他多种致癌物质,有着与卷烟一样的外观、烟雾、味道和感觉。 根据《对外贸易管理法》: 对消费者健康和安全有危险或对社会秩序和安全、社会道德、风俗习惯等产生不利影响的商品,适用“禁止出口”和“禁止进口”措施; 禁止进出口货物清单中未列明的,适用“暂停出口”和“暂停进口”措施。 属于政府职权范围的禁止进出口货物,由政府规定禁止进出口货物清单。 对于采取暂停进出口措施的货物,工贸部长应根据部、有关部级机构的协商或建议,决定暂停进出口,并对其决定负责”。 根据法令 69/2018/ND-CP、法令 67/2013/ND-CP、法令 106/2017/ND-CP、法令 08/2018/ND-CP、法令 17/2020/ND-CP: 新一代烟草制品包括电子烟、加热烟等,未在《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许可进出口商品目录》中明确列明。 另一方面,海关总署通过书面交流,收到了工贸部多份关于新一代烟草制品(电子烟、加热烟)的公函,但说明内容并不一致。具体来说: “电子烟的进口管理与进口卷烟的管理一样,根据关于卷烟和雪茄法规的Circular 37/2013/TT-BCT的规定进行管理”。 工贸部正在研究向总理报告上述项目的管理规定。 因此,用于 IQOS 烟斗的电子烟、未燃烧香烟等尚未进口到越南。 -公函 0650/XNK-TMQT表示,工贸部已发布公函 728/BCT-CN 向总理报告管理电子烟产品的措施,包括: 这两种设备都用于加热电子烟解决方案和加热烟草。 到目前为止,总理还没有在这个问题上给出任何指示越南烟,所以他要求海关当局等待总理的指示,以便有更坚实的法律依据来回答企业。 越南海关总署要求工贸部指导电子烟管理 2021 年 10 月 26 日,政府办公厅发布第 7830/VPCP-CN 号公函,告知副总理黎文青关于制定越南新的下一代烟草制品管理政策的方向,其中要求: “工贸部明确了出台新一代烟草制品管理试点政策的法律依据和权限;与卫生部协调,在确保消费者健康和利益相关者和谐平衡的基础上,继续研究和评估新一代烟草制品……” 因此,为有依据严格遵守外贸管理法的规定和总理的指示,海关总署要求海关明确指导新一代烟草的管理政策。产品(电子烟、加热香烟)包括: 组件、成品组件、调味剂、用于加热的化学品和该项目的成品、应用时间和处理制裁(如果有)。 海关总署感谢您的关注,并期待尽快收到您的反馈意见,作为指导各省、市海关、有关组织和个人执行该制度的依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