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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烟货源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

时间:2022-11-04 18:10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
行政处罚内容:1、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越市监罚字〔2018〕231号;

案件名称:汤兰兰无证销售烟草制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汤兰兰;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未录入;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2月21日,绍兴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金时花园第1幢1单元曲屯路268号南汤宏勤的经营场所依法实施检查,从其经营场所烟草制品柜里查获用于销售的烟草制品牡丹(软)等28个品种共计56.9条,当事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2017年12月28日,绍兴市烟草专卖局将此案移送本局处理。我局于2018年1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汤宏勤,男,35岁,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于2017年09月12日登记注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Q,名称:绍兴市越城区罗曼烟酒店,经营场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金时花园第1幢1单元曲屯路268号南半间,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等。

当事人在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7年12月10日先后从绍兴市越城区解放路上2家小店,“阿三”、“水根”(非全名),购得69条烟草制品用于销售,分别为南京(红)等,具体数据见表1-3。由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不再向两家小店购买烟草制品,所以无法和这两家小店联系,也寻找不到具体位置。同时,当事人从“阿三”小店购买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在知情的情况下进货烟草制品并用于销售。

至2017年12月21日被绍兴市烟草专卖局查获时,当事人尚库存包括南京(红)等在内的烟草制品28种56.9条。由于当事人提供的南京(红)等销售价格与浙江省烟草公司绍兴市公司的认定价格不同,且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销售价格的合法有效凭据,本局对其提供的烟草制品销售价格不予采信,烟草制品的销售价格按照浙江省烟草公司绍兴市公司提供的定价进行认定,故上述库存烟草制品的违法经营总额为人民币10437.84元。

当事人在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情况下销售的真品卷烟违法经营额为7061.96元,违法所得为149.53元,详见表1。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上述查扣的烟草制品进行鉴定,其中,南京(红)等25个品种50.9条卷烟为真品卷烟。查扣的牡丹(软)等7个品种6条卷烟鉴别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违法经营额为2275元,违法所得为179元,详见表2。

被查扣的烟草制品中,marlboro(iceblast硬蓝黑8mg免税专卖)1.3条为无标志外国卷烟,黄金叶(吉祥如意出口越南)1条为出口倒流国产卷烟,黄鹤楼(软出口)1.9条为出口倒流国产卷烟,利群(长嘴英文)0.7条为出口倒流国产卷烟,根据表3可知,违法经营额为1100.88元,详见表3。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无证零售烟草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内容:1、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149.53元。

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品卷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以及当事人销售伪劣卷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香烟货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

2、罚款8000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179元整。

当事人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及出口倒流国产卷烟,其行为违反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国函〔2000〕13号)之规定,根据《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国函〔2000〕13号)第二条:“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香烟货源,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无标志外国卷烟marlboro(iceblast硬蓝黑8mg免税专卖)1.3条,出口倒流国产卷烟黄金叶(吉祥如意出口越南)1条,黄鹤楼(软出口)1.9条,利群(长嘴英文)0.7条。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罚款人民币10500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328.53元;

4、没收无标志外国卷烟marlboro(iceblast硬蓝黑8mg免税专卖)1.3条,出口倒流国产卷烟黄金叶(吉祥如意出口越南)1条,黄鹤楼(软出口)1.9条,利群(长嘴英文)0.7条。

办案人员(签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九日

补充(以下内容系统无法自动辨别插入位置,请自行排版)(一)、案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件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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