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余某是公司的老板,公司的业务很多,其自然免不了很多应酬交际。某天余某在星级酒店大堂等待远方来的客户从房间下来时,突然想起了忘记带见面礼,随后余某来到酒店大堂的商柜处,看了一下柜台处的香烟价格表。 仔细观察后,余某让大堂经理给其拿两条标价为128元一盒的软盒华子香烟。并明确表示自己需要开注明用途为“香烟”两个字的增值税发票。 大堂经理回复说“没有问题,可以办到!”随后余某支付了2560元,并拿到香烟和发票后,去见客户。 事后余某与有抽烟习惯的朋友谈论起此事时,才得知即便是3字的软装华子单包零售价才是70元,而且,如果整条买的话还能便宜几十元。 余某起初还不相信,随后其拿出手机一查,果真如此。而且,余某还从网上查询得知,国家对烟草专卖品明文规定每条香烟价格上限为1000元。 余某突然觉得自己被大堂经理忽悠了,于是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事后还以被欺诈为由,将酒店告上法庭。 本案属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在于原告余某一方。余某在法庭上举证称: 第一,香烟属于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对所购买的商品具有知情权。即商家有义务将商品的价格等相关信息,如实告知消费者。 且同时还明确规定,商家具有欺诈行为的酒店买中华烟,消费者有权主张商家退回货款,并以三倍货款的价值赔偿消费者。 第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重新印发开展“天价烟”和卷烟过度包装专项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每包香烟零售价不得超过100元,每条不得超过1000元。 据此,余某主张酒店以1280元一条香烟卖给他,就是属于欺诈行为,因此余某主张退回其烟款2560元,并赔偿其768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酒店持有烟草公司核发的烟草专卖品许可证,且涉案香烟也是从当地烟草公司指定渠道进货的真品香烟。 《烟草专卖法》规定,持有烟草公司核发的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的个人或企业,必须在当地烟草公司指定渠道进货,否则将依据本法规定,处以相应的处罚。 因此法院认为,从证件、资质等主体来看,酒店在销售香烟给余某后,又开具了正规发票,该交易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酒店买中华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的同时,还明确规定商家具有如实告知消费者其所售商品相关真实售价等相关信息的义务。 本案中,从酒店在柜台对所有香烟的销售价明码标价,且未作出虚假告知的情况下,余某主动要求购买。就代表酒店履行了告知义务,故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最后,《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合同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148条同时还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予以撤销。 也就是说,合同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倘若一方系以欺诈手段获得的合同,另一方则有权解除合同关系。 具体到本案中,余某支付2560元从酒店处购买两条软盒华子香烟,余某再从酒店处取走两条从当地烟草公司进货的软盒华子香烟,双方形成的是购销合同关系。 也就是说,在不能证明酒店有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双方的购销合同关系,就受法律保护。即法律在保护余某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会保护酒店一方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定余某一方败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有网友表示,星级酒店的东西都比其他场所卖得贵一些,既然余某选择在星级酒店购物,就要接受这个价格。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以身说法!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注:图文无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