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的持续发展,促进了中国依法治国理念全面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提升,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风险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畅森律师梳理汇总国内和地方一周内的最新法律法规以及资讯,帮助大家在工作和生活中了解相关信息,及时应对风险进行止损,亦能从新闻中发掘有价值的信息,做好规划。 全文共3408个字,阅读大概需要5分钟。 ▶ 1、“人人影视字幕组”侵权案一审宣判:梁永平获刑三年六个月 11月2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永平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梁永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澎湃) ▶ 2.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办法出台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制定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按照规定公开并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规定,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为3年。列入期间偿还拖欠工资的,自改正之日起满6个月,且作出守信承诺,可申请提前移出。(法制网) ▶ 3. 最高法:对年底不立案问题坚决零容忍,一查到底一票否决 最高人民法院11月2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要求各级法院对年底不立案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决不姑息。最高法表示,将全面整治年底不立案问题,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起诉,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来访、来信、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途径反映或者监测预警发现的年底不立案问题,各级法院将坚持刀刃向内,一查到底,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责任。决不允许在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界面新闻) ▶ 4. 网信办再出手!规范明星网上信息,建立负面清单 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规范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从内容导向、信息呈现、账号管理、舆情机制等4个方面提出15项具体工作措施。通知要求,严把娱乐明星网上信息内容导向,加强正面引导,建立负面清单,禁止娱乐明星网上信息含有宣扬畸形审美、低俗绯闻炒作、恶意刷量控评、虚假不实爆料、诱导非理性追星等内容。通知按照信息内容属性、影响作用等因素,将娱乐明星网上信息划分为演艺作品、个人动态、商业活动、公告、公益、权威发布等6种类型,针对网站平台首页首屏、热门推荐、热搜榜单等重点环节提出明确要求,以进一步规范娱乐明星网上信息呈现。(中国新闻网) ▶ 5. 全国妇联权益部发布《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 全国妇联权益部日前发布《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对“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及“证明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等作了详细的说明,用于帮助受害人树立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指引提示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受害人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加害人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以及受害人的陈述等,均可作为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受害人注意保存或向有关部门申请查阅调取。(新华社) ▶ 6. 市监总局拟规定: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广告 市场监管总局11月26日发布了关于征求《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广告。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 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 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新京报) ▶ 7. 公安部出手整治医美乱象,专家称行业应当“自我整形” 近日,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下发通知,对制售假劣肉毒素、“水光针”等美容针剂、“热玛吉”等医疗美容设备,以及销售非法渠道入境的医美产品等犯罪开展重点打击。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副院长、产业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向清表示,接下来,医美行业对自身“整形”十分必要,首先,要有对市场对消费者的敬畏心理,尊重医美需求者和行业规范;其次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要进行自查自纠,完善资质,提升服务,坚决杜绝不良医美行为等。(证券日报) ▶ 8. 央行回应收款码管理:消费者日常支付体验和感受不会受到影响 近日有消息称,“微信、支付宝收款码不能用于经营收款”。收款二维码到底还能不能用了?新华社记者27日独家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获悉,该说法系误读。使用“码牌”或者打印封装的二维码的商户,需要向收款服务机构(如微信、支付宝等)申请转为商用收款码,但消费者日常支付体验和感受不会受到影响。(新华社) ▶ 1. 大连庄河一超市借疫情大涨菜价被罚50万元 大连庄河市一超市借疫情大涨菜价,被罚款50万元。针对近期市民反映庄河市昌盛宏远生鲜超市借疫情之机大幅提高蔬菜售价问题,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了调查。经查,该超市于11月4日在蔬菜成本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提高部分蔬菜品种的零售价格,且部分蔬菜在当日市民大量采购期间对售价进行了连续上调。庄河市市场监管局称,庄河市昌盛宏远生鲜超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拟对其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光明网) ▶ 2. 北京拟立法规范住房租赁 11月24日上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出,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出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哄抬租金、捆绑消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等。(北京青年报) ▶ 3. 浙江杭州“优驾容错”升级:11种机动车交通违法首犯可免罚 2月起,杭州交警将推出针对11种机动车违法行为的“优驾容错3.0”措施,在不发生事故的前提下,如驾驶人连续3个月以上在杭州市范围内无某种违法记录,首次发生该种违法行为免罚。为正向激励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杭州交警2019年起执行在不发生事故前提下的“优驾容错”措施。“优驾容错3.0”措施在此前的基础上调整、扩大了11种违法行为,具体包括未按导向车道行驶,但未影响相关车道内车辆正常行驶;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车身广告;车门、车厢没关好行车等。“优驾容错3.0”还将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轻微违法纳入。除了闯红灯、骑快车道、逆向行驶、驶入高架快速路以及涉及扣车的行为,非机动车驾驶人如连续3个月以上在杭州范围内无该违法记录,对该项首次违法进行警告教育,不予处罚。(澎湃新闻) ▶ 4. 湖北省首个高速服务区管理规范出台 从湖北省交通运输厅获悉,《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服务设施规范》出台,这是湖北省首个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管理规范,规定服务区内要为司乘人员提供手机充电装置以及剩余停车位提示等服务。《规范》首次将服务区由高到低分为A级、B级、C级三类,对各类服务区(停车区)功能配置做出详细划分,比如室外公共休息区,每单侧应至少满足10人同时休息,配置遮阳伞、防雨棚、桌椅等设施。(湖北日报) ▶ 5. 深圳市监局:“千元饮品”涉嫌虚假宣传已立案查处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报称,针对短视频平台反映的“千元饮品”相关情况,11月22日至11月2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深圳市豪麟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野萃山·分子果汁”饮品店持续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核查,该店的原材料实际进货价格与宣传价格不符,现已对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后续处理情况将持续通报。(证券时报) ▶ 6. 辽宁: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日育儿假 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决定》明确:加大对婴幼儿家庭照护的支持力度,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产妇配偶享有护理假20日,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日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市、县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于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每日经济新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