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武汉,一位烟草爱好者王先生,在家中囤了18258条香烟,价值高达128万余元。不料遭人举报,烟草局认为王先生是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所以将王先生的香烟全部没收。但王先生并不认同烟草局的做法,认为自己只是储存,没有运输,于是将烟草局起诉至法院。 通过了解事件的背景得知,王先生与妻子吴女士二人人共同经营一家副食批发部,这个店登记在妻子吴女士的名下主要由王先生打理也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生意很不错。 某天,王先生的家中来了几位烟草局联合公安人员,他们表示有人举报王先生违法经验卷烟。王先生极力否认,但由于家里囤的香烟数量太多,比较显眼,烟草局联合公安人员不一会儿就发现了香烟。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统计了这些香烟的数量和种类,总计由63个品牌,18258条。并且核实了这些香烟的激光喷码烟草,结果是都不是王先生所在的市内的卷烟,便对这些香烟进行登记保存。 后来经执法人员鉴定,这些香烟都是真货,价值高达元。在这件事中间,王先生和妻子吴女士被移送公安机关,原因是烟草局认为王先生和妻子吴女士涉嫌刑事犯罪。但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王先生和吴女士不符合刑事立案的条件,于是这个案件被退回到烟草局。 在后来烟草局的调查中,认定王先生涉嫌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于是根据《烟草专卖实施条例》52条“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之规定,将涉案的18258条烟草全部没收。 处罚下来后,王先生并不认同这个结果,他认为: 1、 烟草局处罚人员有所缺失。副食便利店是自己与妻子吴女士共同经营的,这个案件涉及的香烟也是他们的共同财产,所以王先生认为烟草局处罚的对象应该是他们夫妻二人烟草,而不是他一个人。 2、 王先生认为自己没有运输只是对香烟喜爱所以进行储存。退一步来讲,就算是存在运输行为,烟草局也无法证明自己有运输超过5万元或者数量超过100件的行为,无法证明卷烟是自己多次合法合规地带到本地的可能性。 3、 根据“最小伤害”原则与“过罚相当”原则,王先生认为烟草局直接没收价值元的烟草是不合适的。 针对王先生的起诉理由,烟草局表示: 1、 在调查期间,王先生和吴女士都做了询问笔录,当时王先生明确的说明了香烟都是个人所有,香烟的购进也都是自己一手操作的,放在家里是因为放在店里害怕被发现。 这点,根据吴女士当时的叙述也能够证明,她表示香烟都是丈夫一人经营运输的,自己只是帮忙卸货,不参与其他事宜。 2、 被发现时当场就进行了香烟的激光喷码查验,结果是显示都不是本地的,而王先生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些香烟是在本地购买的。 3、 王先生涉案卷烟数量过大,没收的决定是根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合理合法。 法院表示: 这个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行为是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认定该违法行为主体的关键在于运输行为由谁实施。根据记录也能得知这个案件的香烟都是王先生一人操办的,吴女士并未参与。 而王先生的储存行为实际上是运输行为的延续,这些香烟不可能凭空飞到王先生家中,一定是其运输过去的,但王先生无法提供准运证明,也没有这香烟是在本地购买的证明。基于以上王先生违法确定是事实。 最后,法院认为烟草局做出的处罚是恰当的,因为在王先生的香烟案件中,从数量和价值上都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可以没收的情况。 综上,王先生败诉,法院认为烟草局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程序合法。 这个案件结束后,有网友疑惑,这么多烟草没收后将会如何处理? 《烟草拍卖行拍卖规则》第5条规定“拍卖标的是指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走私卷烟(由当地烟草部门收购或代销的除外。” 所以,没收的烟草,烟草局一般将会用三种方法处理:依法拍卖、当地烟草部门收购、代销。 最后要提醒大家,千万不要为了自己的一时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烟草属于专卖品,其生产、运输、销售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一旦违法,轻则被行政处罚,重则会涉嫌非法经营等犯罪。 各位网友是如何看待这个案件的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