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督促市场主体履行法定责任,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山东省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5个典型案例被曝光。 案例一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丽达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5月27日,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山东丽达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9日,根据网络广告监测,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山东丽达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开始通过新媒体账号和线下宣传培训会的方式,对其销售的“贡小美草本抑菌凝胶”进行宣传,宣称该产品具有“HPV转阴,帮助怀孕”等功能;当事人还于2019年10月组织商业宣传培训会,课件中宣传“贡小美草本抑菌凝胶”具有排毒养颜、治疗痛经、产后修复、不易受孕、推迟更年期、治疗各类妇科疾病、治疗月经不调等功能。经查,“贡小美草本抑菌凝胶”不具有上述宣传的功能,当事人为销售产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了消费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监管提示 消费者往往习惯通过宣传广告认知产品,一些不良商家利用这种消费心理,故意夸大产品功能,刺激消费者购买欲望,从而达到销售产品的目的。虚假宣传手段是一种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不仅扰乱市场正常秩序,还会给消费者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了对民生领域虚假宣传的检查力度,及时查办违法行为,净化广告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二 沂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殷某某冒用公司名义同他人签订广告代理协议,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 2021年9月,沂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殷某某冒用公司名义同他人签订广告代理协议,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8.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7月6日,沂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殷某某开办的教育培训机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新媒体账号“沂水第一资讯”“大沂水”、当事人个人新媒体账号“沂水海川幼儿园”以及纸质版宣传广告等媒介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以及含有“沂水县海川尚德培训学校智德辅导,最具实力和规模的培训、辅导学校”和“本科上线率达到60%以上,让60%以上中等成绩的孩子能考上大学本科”等内容的教育培训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沂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监管提示 校外培训乱象主要集中在合同纠纷、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缺乏资质等方面,提醒家长理性客观看待培训机构广告中的“通过率百分百”“快速大幅提分”“一线名师”等宣传,做到不轻信、不盲从。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加大对教育培训领域广告执法力度,严惩虚假违法广告发布行为,引导相关广告主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规范教育培训广告宣传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三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沂市兰山区粮食收储公司变相压低价格收购粮食案 2022年6月2日,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临沂市兰山区粮食收储公司变相压低价格收购粮食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9.4119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日,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沂市兰山区粮食收储公司2020年至2021年度粮食收购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将其粮食收购相关凭证送至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及调查确认,当事人在2020年至2021年度粮食收购中,涉嫌变相压低价格收购粮食款为97059.7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监管提示 粮食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告知、公示粮食价格,依法明码标价,不得实施压价、价格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规范粮食市场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价格秩序,保障粮食市场安全,对于粮食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严厉打击,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案例四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戴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6月2日,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戴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26日,根据兰山区公安局的案件移交函,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戴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15日,购进非商标持有人或授权人生产、销售的带有“LV”系列商标标识的女士包进行销售,与商标注册人(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持有的“LV”系列商标标识相同,当事人提供不出商标注册人授权手续,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货值共计85880元,违法所得5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监管提示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大部分为主动行为,在明知他人已经注册商标后依然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为产品是该品牌拥有者所生产,从而增加销量,以此牟利。同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品牌危害非常大,由于品牌能见度与知名度“泛滥”,而且“鱼目混珠”,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会渐渐放弃这些“撞包”,使得品牌价值削弱,甚至导致品牌消亡。市场监管部门会持续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双打”行动,维护品牌及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全面净化市场环境。 案例五 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山东可米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1年11月,临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了山东可米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元,并处6.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临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高唐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2021年4月1日生产的“菠萝包面包(抹茶味)”的监督抽检报告,检验结果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2021年4月1日共生产上述产品11箱,货值共440元,销售2箱,违法所得1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监管提示 过氧化值是表征油脂和脂肪酸等被氧化程度的指标,反映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随着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严重时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为了保证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把食品原料采购关,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同时规范生产、储存等过程浙江 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烟草案,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