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胡佳佳 通讯员 李凤玲 吴玉婷)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江西假烟案最新,被告人郭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在案扣押的货车一辆发还被告人郭某;在案扣押的被告人郭某持有的3400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被告人郭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烟江西假烟案最新,为了获得较高运费,帮助他人运输。1月19日,郭某驾驶其货车运输假烟3400条,在进贤县军山湖服务区被进贤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现场查获。经鉴别检验,涉案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认定,该批烟草价值13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烟,为获取较高运费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郭某系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胡佳佳 李凤玲 吴玉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