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广州这起案件不但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警方透露的信息,可能还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问题。 一、关于”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规定,“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江西假烟案最新,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因此,对于烟草的经营、批发、运输需要持有特别的许可证,根据警方目前透露的信息来看,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是组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组织,没有前面提到的经营、批发、运输等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1款的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 二、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另外,根据警方案件的描述,该众犯罪嫌疑人运输的烟草是伪劣香烟,涉及305条,涉案价值14余万元。 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一、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一)关于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或者尚未完全销售行为定罪量刑问题。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由于涉案的伪劣香烟价值已经达到了14余万元,如果后期查明这些香烟也是他们制造的(即使不是他们制造的,也还有销售的问题,只是目前的销售行为还没实施,具体需要警方的超详细查明才能定论),显然可能也触碰到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如果前面的论证成立,现在警方虽然已经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抓捕,但是不排除后期追加罪名,实践中,这种情况也是大量存在的。 四、如何处罚的问题 虽然这个案件可能涉及一罪和数罪的问题,但是根据根据竞合的法律原则,最终可能也是择一重罪处罚。 这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六、关于一罪与数罪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具体为: 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目前该起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案件披露出来的细节仍然还是极少的江西假烟案最新,所以只能根据现有的报道作出粗浅的分析,具体还需等警方的官方答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