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脸差点丢尽了!” 韩某称他在一家副食店买了一箱的茅台、一箱五粮液和四条软中华,准备过节的时候送给朋友,当时他总共花了两万四千多元。商家给他开具了收据,上面有商品生产批次和编号等。 可就在他精心准备,打算把东西送给朋友时,意外发现他买的东西有些不对劲,外包装显得有些粗糙,封条的样子也不太对。 不会是买到假货了吧?不放心的韩某找来专业人士查验,发现这些东西几乎百分百确认是假冒的。 花两万多元,竟然卖假烟酒给我!而且,这假冒的烟酒要是送给朋友,这脸不得丢尽了! 韩某当即找上门去,要求商家退款赔偿。意料之中,商家一口回绝,并称韩某血口喷人,他们店里卖的都是正规合格的烟酒假中华烟,从没有卖过假商品。 而且,副食店老板称,他卖出去的东西他都做了记号,而韩某拿来的烟酒却并没有,这足以证明韩某拿来的烟酒根本不是他卖出去的假中华烟,韩某是无事生非。 见协商不可能有结果,韩某直接将副食店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假一赔十”和“退一赔三”。 不曾想,后来副食店老板直接将副食店给注销了。 首先,这些烟酒到底是不是假冒伪劣商品?虽然相应的烟酒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但韩某还是将其告上了法庭,不过后来韩某申请撤回。而法院将涉事烟酒分别委托给这三家公司鉴定,最终这三家公司给出的鉴定结论是送检产品均为假冒商品。 东西是假冒的,自然跟真公司无关。 其次,这些商品到底是不是从该副食店买的?虽然店主辩称,他卖出去的商品都做了记号,可是他并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他做了什么记号,来辨认是否是自己售出的商品。 但另一方面呢,副食店老板开具的收据上登记的商品信息,与韩先生手里的商品信息完全一致。 换句话说,韩某有证据证明这些东西是从涉事副食店购买的,但副食店老板却没有切实的证据予以反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也就是说,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该副食店将假冒商品卖给了韩某。 韩某在该副食店支付相应价款,购买商品,店老板也开具了收据并盖了章,那么双方之间就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约定,店老板应把合格且符合约定的商品交付给韩某,但其却将假冒商品卖给韩某,不仅违约,还构成消费欺诈。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涉事酒水问题属于食品安全范围,韩某据此要求副食店“退一罚十”。 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相关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一赔三”。 因此,韩某要求商家就假香烟“退一赔三”! 那么,副食店老板是不是知假售假呢?该副食店老板并没有证据证明他查验了相关进货者的许可证、合格证或者其他证明,法院认定其为知假售假。 再次,虽然副食店后来已经注销,但《民法典》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也就是说,副食店的老板依旧要承担个体工商户的责任,而不因个体工商户的注销而自动抹消。 最后,法院认定涉事副食店老板知假售假,判其退还购酒款22200元,并赔偿价款10倍的赔偿金元,共计元;退还购烟款2360元,并支付3倍赔偿7080元,共计9440元。 该副食店的老板,因几箱假酒和几条假烟的利润,搭进去25万余元,再次告诫他人:做生意要诚信经营! 我是@不染的时光 和大家一起通过案例学习法律知识。 此事大家怎么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