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各大购物网站再次掀起“购物潮”。就在最近,西充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了一起利用电商平台非法经营的案件。昨日(12日),记者从西充县人民检察院获悉,包括沈某在内的4人,因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利用电商平台,向购买者非法销售法律规定专卖、专卖的卷烟牟利,最终被判刑。 Part1为发财 利用电商平台贩香烟 2013年10月,广东的沈某想了一个发财的办法,买了中华、玉溪、阿里山等走私国产香烟,又从广东某市场走私万宝路、骆驼等外国香烟,然后再卖掉赚差价。由于香烟是走私的,不能通过正常渠道销售,沈想出了利用QQ群和陌陌群寻找买家的主意。 联系买家后,沈想到电商平台,因为他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与买方达成交易意向后,沈告诉买方网上下单,快递给买方,通过支付宝收款。后经核实香烟货源,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沈某向邹某、刘某、王某非法销售卷烟价值共计67万余元;被告人纪某、刘谋、王某将其购买的香烟以线上线下方式转卖至西充等地牟利。 Part2 法网恢恢 非法经营终落网 2014年6月27日,西充县烟草专卖局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沈某等4人通过互联网非法销售走私假冒万宝路、中华牌烟草制品,立即将案件移交西充县公安局。鉴于本案属于利用网络犯罪新手段犯罪,西充县检察院指导公安机关收集被告人之间的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网上交易记录、电子支付记录等电子证据,准确查明非法经营数额。 西充检察院将此案告上法庭后,检察官利用网上交易记录、电子票据等电子证据指控4人非法经营。2015年10月26日,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沈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判处一定有期徒刑5年;判处刘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王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律师说法 任静律师:非法经营香烟货源,是指未经批准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限制、特许或者垄断的商品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国烟草专卖法,国家对烟草实行专卖制度。烟草批发或者零售需要烟草专卖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许可,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本案中,沈某、纪某等人利用网购平台销售国家专卖卷烟未取得烟草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属于典型的非法经营行为。其销售价值超过67万元,在刑法上被视为特别严重。在网购成为主流的今天,打击利用网络犯罪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记者马晓军黄子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