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3月5日发布案件信息,告人黄建先伙同同案人,生产、销售伪劣罪起诉书! 被告人黄某先男,1986年出生中华假烟福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17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现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底,同案人扶某某、何某某、方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经策划后决定合股生产、制造伪劣卷烟等烟草专卖品,由同案人方某某等人负责采购原材料、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生产管理和技术支持等,同案人扶某某、何某某负责运输原材料及伪劣烟草专卖品、在莆田地区寻找生产窝点、生产管理等,并于2018年9月底至2018年10月底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水库附近、于2018年10月底至2018年11月中旬在荔城区**镇**村**、于2018年11月初至2018年11月19日在城厢区**镇**村**等地租用厂房生产伪劣卷烟等烟草专卖品。 被告人黄某先于2018年9月底受同案人扶某某纠集参与其中,负责驾驶闽B*****商务车接送人员、接应车辆、中转货物、传递货单信息等,从中非法牟利。同案人扶某某还雇请同案人陈某甲(另案处理)协助被告人黄建先从事上述工作,雇请同案人黄某某、陈某乙、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运输货物、机械等,雇请同案人陈某丙、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搬卸货物等。 2018年11月19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联合城厢区烟草专卖局在城厢区**镇**村**查获卷接机组一套、散装烟支支、滤嘴棒84000支、烟丝1100公斤、卷烟纸732公斤;于2018年11月24日在**镇**村附近一仓库查获散装烟支支、滤嘴棒支、烟丝2125公斤、卷烟纸420公斤、作案车辆闽M*****货车、闽02*****农用车;于2018年11月24日在**镇**村**窝点查获卷接机组一套;于2018年12月12日在**镇**村**附近查获烟丝3536公斤、卷烟纸1105公斤、作案车辆闽D*****货车。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被查获散装烟支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产品。经查,按照福建省烟草专卖局的价格证明书认定的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销售金额共计.91元(人民币,下同),被查获货值金额共计.725元;按照福建省烟草专卖局的价格证明书认定,被查获的烟丝价值共计.19元,卷烟辅料价值共计86333.778元,烟草专用机械价值元。 2018年12月4日,公安机关在荔城区**镇**城二期附近抓获被告人黄某先,向其扣押作案车辆闽B*****商务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先伙同同案人,生产、销售伪劣卷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91元,货值金额.72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建先在实行部分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华假烟福建,是犯罪未遂,对该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图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