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月前,姚某因节前送礼,在某烟酒店,买了六条软装中华烟,四箱茅台,共计三万多元。 买完之后,姚某要烟酒店开个收据,但烟酒店说开票的人不在,推脱了过去。由于姚某时间紧张,也觉得现在哪有人敢卖假货,也没说啥,就离开了烟酒店。 但世事难料,姚某还是遇到了假中华烟,敢于挑战规则的黑心商家。 没多久,姚某朋友就告诉他,酒应该不是真品。姚某气得直跺脚,自己送出去的,都是有头有脸的朋友,价钱高低无所谓,出现假货太伤人脸面。 于是,姚某拿酒去鉴定,果不其然,鉴定结果说明,就是假酒。 姚某气呼呼的找到烟酒店,要求给个说法,但出人意料的是,烟酒店竟然翻脸不认人,说这酒是从他店里卖出去的。姚某很是气愤,但也很无奈,也怪自己太相信商家,至少开个收据。 俗话说的好,“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姚某是个体面人,但对于烟酒店的行为,很是深恶痛绝,他咨询了律师之后,觉得给烟酒店一点颜色看看。 6个月之后,姚某又来到这家店,烟酒店也没有认出来是姚某。姚某又花了15360元,在这家店买了12瓶茅台酒,但这一次,姚某拿到了证据。 之后,姚某第一时间,就向所在的市监局进行投诉,市监局立案调查后,将姚某买的酒,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这12瓶茅台,竟然全部是假的。 按照执法流程,市监局对烟酒店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没收涉案茅台酒,罚款15360元,并要求烟酒店退还姚某15360元。 姚某要求3倍赔偿,市监局告知姚某,可起诉至法院。于是假中华烟,姚某将烟酒店告上法庭,要求3倍赔偿其46080元。 开庭的时候,姚某与烟酒店的老板,唇枪舌战,针锋相对,各不相让。 姚某当场出具了证据,即市监局的行政处罚结果、鉴定报告,姚某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烟酒店有欺诈行为。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烟酒店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3倍,予以赔偿。 烟酒店老板,对姚某的说法,很不认可,他认为姚某不是第一次购买,是典型的“知假买假”,不属于平台消费者,纯属为了赔偿的恶意购买,不应该3倍赔偿。 县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烟酒店没有证据证明,姚某不是消费者,而姚某有证据证明,购买了假货,最终,判决烟酒店赔偿姚某46080元。 收到⼀审宣判书后,烟酒店老板很不服,立即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是:姚某有过两次购买行为,第二次买后立即举报,显然是为了挽回以往可能遭受损失的报复行为,没有任何为了日常生活消费的迹象。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不以日常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不适用“退1赔3”这一惩罚性的赔偿措施。 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方面,按照消法规定,姚某购买12瓶茅台酒,不论是用于个人消费,还是送礼,只要不以赢利为目的,都可认定其为消费者。 另一方面,烟酒店在6个月之后后,又向姚某售假酒,主观恶意更大;至于姚某是否存在报复,不能免除烟酒店对其欺诈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最后,中院驳回烟酒店上诉,维持了原判。案件受理费,也由烟酒店自行承担。 对此,你怎么看?在留言区谈谈你的看法吧。 欢迎关注@张律法谈,关注身边事,法眼看世界。 (责任编辑:admin) |